第二十条 山东管理学院艺术类专业招生录取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教育部和山东省招生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厅和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按照《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教招字〔2017〕5号),我校美术类本、专科专业录取使用山东省统考成绩,考生进档后按综合分(综合分=专业成绩*750/300*70%+文化成绩*30%)确定录取专业,专业安排原则为专业清。综合分相同的考生,按文化课成绩高低进行录取,综合分相同且文化课成绩也相同的考生,按山东省美术类统考专业成绩高低录取。音乐教育专科专业采用认可所有本科院校同类专业合格成绩,按文化课成绩由高到低进行录取。具体详见《山东省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方案》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对于文理兼招的艺术类专业,该专业录取时根据录取原则按文、理科招生计划分别排序录取。
考生如对专业分配有疑问,由我校负责解释。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山东管理学院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艺术类专业招生相关事宜,不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对以山东管理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个人或机构,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若有与教育部有关政策或生源省有关文件规定不一致之处,以教育部有关政策及生源省有关文件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学校网址:http://www.sdmu.edu.cn
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zs.sdmu.edu.cn
电话:(0531)88960001 88617797
传真:(0531)88960001
通讯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大学科技园丁香路3500号, 邮编:250357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山东管理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山东省教育厅审核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