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美术高考网讯:关于组织者的法律责任。首先,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二)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三)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其次,如果在考试过程中,生产者、销售者非法向他人提供间谍专用器材用于高考舞弊的,其生产者、销售者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的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关于“枪手”的法律责任。如果“枪手”为在校学生,《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在校学生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如上海某高校2015年6月8日就处分了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一名在校学生,结果是开除学籍)。如果不是在校学生,适用该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舞弊考生的法律责任。《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一)组织团伙作弊的;(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第十条规定:“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规定:“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考生有舞弊、他人替考入学等情形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关于提供帮助的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教育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都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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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云卉关键字:组织者、枪手、考生: 一个都跑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