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财政部网站8月2日消息,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不低于每生每年10000元,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不低于每生每年6000元。
为了激励研究生学习,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精神,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根据《办法》,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根据《办法》规定,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办法》还规定,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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