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精神,以及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有关决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 高校考试招生工作由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进行有序管理。考试安全、考风考纪实行考区(市、县(市、区)招生委员会)主任负责制,试(答)卷(含相关表卡和未启用的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安全保密实行本级高招办主任负责制,录取工作实行高校负责制。
第二章 招生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四条 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在教育部和省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下,负责全省高校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高校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
2.接受教育部委托组织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全国统考)试题(含副题)的命制和答案及评分参考的制订工作,并做好试卷印制等工作;
3.汇总并公布高校在闽的分专业招生计划,指导考生查询、了解高校招生章程;
4.指导、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及本校招生章程;
5.负责组织考生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应届毕业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与综合素质评价材料、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考试、评卷、考生信息采集及电子档案制作、录取以及其他有关工作;
6.组织开展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宣传和培训工作;
7.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
8.受行政部门委托调查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本地区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9.受教育行政部门委托,负责对违规考生进行处理。
福建省教育考试院(以下简称省教育考试院)是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常设机构,代表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行使职权,处理招生日常工作。
第五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成立招生委员会,各级招生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招生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招生工作。
招生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委员、委员由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本地高校的负责人兼任。招生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是招生委员会的常设机构,代表招生委员会行使职权,处理招生日常工作。同级人民政府应从本地区招生的实际需要出发,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专职干部,添置必须的设备。招生经费由地方教育事业费列支。
各设区市、县(市、区)招生委员会的职责是:
1.执行上一级招生委员会有关高校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
2.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同级安全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和招生监察组,并根据上一级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招生工作的具体安排、操作规程和处理突发事件(含突发自然灾害、恐怖及恶性破坏、急性传染病预防)的有效应急方案;
3.负责本考区统考试(答)卷保密室及考点的标准化(含考场网上巡视系统)建设,考点所在中学外语听力考试设备的安装调试、日常维护以及试(答)卷运输、保管全过程的安全保密工作;
4.负责组织本考区考生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应届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及综合素质评价材料、体检、诚信教育和法制教育、考试、志愿填报等工作;
5.按规定要求采集、管理考生有关信息,确保考生相关信息采集的完整与准确;
6.负责本考区考试过程试(答)卷保密员、考场监考员、巡视员及其他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选调、培训、考核工作;
7.根据上一级招生委员会的要求,做好招生考试有关数据的汇总、统计与上报,命题、评卷教师的考核、选派,主持或参与部分高校特殊专业的面试、口试和专业考试的管理以及当年考生报考资料的整理发放和保管等工作;
8.组织开展本地区招生宣传、咨询及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工作;
9.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接受并处理考生及群众的来信来访。受行政部门委托调查处理本地区招生考试工作中发生的问题。
第六条 高校应成立由校长和校内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本校招生工作,并设立招生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高校还应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招生安全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和招生监察组。高校招生经费由本校事业费列支。高校招生办公室的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省教育厅颁布的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
2.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规定制订并在本校网站上及以其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章程;?
4.实事求是地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5.根据教育部、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和时间安排组织实施本校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7.根据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工作安排,做好体育、艺术专业省级统考和本校参加命题、阅卷教师的考核、选派工作,并完成好评卷、巡视、遗留问题的协调处理等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8.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报名
第七条 报名工作按《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2012年福建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2年高等职业教育面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单独招生考试工作的通知》执行。
考生在报名时,须签订诚信承诺书,承诺本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客观、真实、准确,承诺参加招生考试时遵守有关管理规定。
第四章 考生电子档案
第八条 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报名信息(含身份证号、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等)、应届高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及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和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考试违规以及在招生其他环节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
第九条 省教育考试院应根据教育部发布的招生信息标准和有关要求制订我省考生信息采集办法,建立健全相应的考生信息管理制度。必须建立完整的信息确认管理流程和办法,对采集的考生有关信息进行详细比对校验,并负责进行汇总、整理,确保考生电子档案完整、安全,并按规定的格式建立考生电子档案库。考生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应确保考生电子档案信息的安全保密。
第五章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第十条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其户口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有关部门要向考生报名所在地的高招办及时提供其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考核材料由县(区)高招办负责归入该考生报考资料中。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第六章 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第十二条 考生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如实填写既往病史。体检工作由考生报考确认地的县(市、区)高招办和卫生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省卫生厅、省残疾人联合会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制定《福建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实施意见》。具体体检工作要求按《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省卫生厅、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2012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执行。
第十四条 由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和省卫生厅指定的终检单位负责协调有关方面对各地按正常程序上报有异议的考生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
第十五条 高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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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红亮关键字:福建省,高校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