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5-12来源/作者: 西南民族大学 整理:51美术高考网
西南民族大学2012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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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南民族大学2012年普通类本科招生章程已公布,以下为详细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确保我校普通本科及预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名是西南民族大学,国标代码:10656,英文译名:SouthwestUniversityforNationalities。学校是国家部委直属高校,由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主管,培养包括博士后、博士、硕士、本科、专科、预科以及成人高等教育在内的各层次高级人才。

  第三条学校坐落在我国历史文化名城成都市。现有三个校区:老校区、新校区、太平园校区。

  第四条西南民族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学校成立了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普通本科及预科招生工作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普通本科及预科招生工作。招生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学校校长担任,招生工作小组由主管校长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西南民族大学招生就业处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普通本科及预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西南民族大学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并接受社会和广大考生的监督,投诉电话:(028)85522012。

  第三章录取规则

  第八条学校普通本科专业面向全国招收包括汉族在内的各民族考生,其中少数民族考生约占招生总数的65%。预科班只招收少数民族考生。

  第九条学校根据各省(市、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平行志愿投档省(市、自治区)按测算情况进行调档。对进档的少数民族考生,学校酌情使用预留计划顺延录取。

  第十条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如第一志愿不能满足招生计划时,则按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投档顺序,依次录取后续志愿考生。

  第十一条普通本科专业录取时,学校根据进档考生投档成绩按‘分数优先’原则确定其录取专业,同时参考相关科目成绩,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江苏省投档考生的学业水平选测科目等级须达2B以上,进档后按‘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择优录取;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按‘分数清’的原则录取。同等条件下,少数民族考生优先录取。

  第十二条艺术类考生在专业考试成绩合格且文化考试成绩达到所在省(市、自治区)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按以下规则进行录取:美术类专业按照投档考生总成绩(总成绩=专业考试成绩×70%+全国普通高考文化课成绩×30%)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其中文科考生以考生高考成绩(含加分)作为文化课成绩,理科考生文化课成绩=(文科文化控制线÷理科文化控制线)×考生高考成绩(含加分);非美术类专业按照专业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同等条件下,高考文化课成绩高者优先。根据教育部《2012年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如我校招生省区组织了艺术类专业统考,考生还必须参加统考,且统考成绩合格者方能按学校的录取规则参加录取。

  第十三条体育类考生在体考成绩合格且文化考试成绩均达到所在省(市、自治区)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按照投档考生体考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同等条件下,高考文化课成绩高者优先。

  第十四条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类(藏文、彝文)专业要求考生有一定的藏文或彝文基础,具体以各省(市、自治区)招办公布为准。

  第十五条民族学(藏学)专业原则上只招收有报考专业志愿的考生,免收学费。

  第十六条城市规划、建筑学、景观建筑设计专业要求学生具备一定的美术基础,进校后须加试徒手画。测试成绩不能满足专业学习要求者,学校根据其高考成绩调整到录取分数相当的专业就读。

  第十七条与湖南大学联合培养的建筑学、软件工程专业由本校负责招生和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注明与湖南大学联合培养);培养方案由双方联合制定和实施;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由本校颁发,注明两校联合培养,湖南大学附加印章予以认可。

  第十八条学校对于国家和各省(市、自治区)规定的加、降分政策均予以认可。经加、降分以后形成的特征成绩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成绩依据。

  第十九条考生身体健康标准参照教育部及相关部门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学校录取考生均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二十一条新生进校后,公共外语学习语种为英语或日语,其他语种考生审慎报考。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学业期满成绩合格者,由西南民族大学颁发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相关条件的授予相应学位证书。

  第二十三条按照属地化原则,学校严格按四川省教育厅和四川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杂费及住宿费。

  第二十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生源所在地招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考生可通过以下途径查询招生信息:

  1.招生信息网:http://zsjy.swun.cn;2.办公电话:(028)85522012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由西南民族大学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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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红亮关键字:西南民族大学,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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