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特殊类型的招生
(一)自主选拔录取招生
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江苏省2012年普通高校自主选拔录取工作的通知》(苏教考〔2011〕24号)规定执行。
(二)中学免试保送生
按照《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江苏省2012年普通高校招收保送生工作的通知》(苏教考招〔2011〕60号)规定执行。
(三)艺术特长生招生
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江苏省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艺术特长生工作的通知》(苏教考〔2011〕25号)规定执行。
(四)高水平运动员招生
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江苏省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的通知》(苏教考〔2011〕26号)规定执行。
(五)艺术类专业招生
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12年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的通知》(苏教考〔2011〕23号)规定执行。
(六)体育类专业招生
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12年普通高校体育专业招生办法〉的通知》(苏教考〔2012〕1号)规定执行。
(七)高职院校提前单独招生
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江苏省2012年国家示范性(骨干)高职院校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苏教考〔2011〕27号)规定执行。
(八)注册入学
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印发2011年江苏省高职(专科)院校注册入学试点方案的通知》(苏教考〔2011〕2号)和《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12年江苏省高职(专科)院校注册入学试点工作的通知》(苏教考招〔2012〕18号)规定执行。
(九)空军招收飞行学员
有关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招办及有关中学要密切配合南京军区空军招飞选拔中心,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初检、全面检测和复查等工作,确保招飞任务的完成。
(十)定向培养直招士官
根据总参谋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定向培养直招士官试点工作的通知》(参动〔2012〕5号)规定,从2012年起,国家依托普通高等学校定向培养直招士官试点工作,有关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招办及有关中学要积极配合当地兵役机关,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确保定向培养直招士官任务的完成。
(十一)其他各种特殊类型的招生办法,按照教育部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一)对考生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有关规定执行。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了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的各科成绩外,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1)组织团伙作弊的;
(2)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3)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4)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2.在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了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的各科成绩外,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1)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2)组织团伙作弊的;
(3)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二)对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有关规定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教育系统工作人员,由违规行为人员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取消考试工作人员资格、撤销招生工作职务并给予调离现工作岗位、开除公职等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体检、档案等材料(包括有关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证明材料等)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2.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考移民”活动,为考生伪造或违规办理户籍迁移、中学学籍档案;
3.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在校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或指使、组织、参与组织团伙考试舞弊;
4.盗窃或泄露在保密期限内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含评分细则)、答卷;
5.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及录取场所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6.在招生考试中偷换、涂改考生志愿、考试成绩及其他有关材料(包括计算机记载的考生信息),指使、纵容、协助、伙同他人舞弊;
7.在招生考试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按录取规定招收学生,或擅自招收不符合录取标准的学生,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
8.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
9.以任何名义或理由,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费用;
10.招生录取期间利用计算机网络恶意攻击省级招办或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系统、信息系统及有关网络、设备;
11.其他破坏招生考试工作的行为。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社会其他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参照本条处理。
(三)对在考试、录取过程中违反本规定,严重违背招生诚信、破坏招生秩序的高校或高级中等教育学校,由教育部或经教育部授权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及《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相关规章的规定,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制招生、暂停招生、取消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严重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将予以通报,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十四、组织管理
高校招生考试的各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必须认清新形势下做好高校招生考试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把高考工作作为一项政治工程、民生工程来抓,深入推进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加强教育考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精神和要求,坚持把做好高校招生工作作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动和谐社会建设的一项基础工作来抓,以确保考试安全和建设良好的考风考纪为重点,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确保今年高校招生的各项任务安全、平稳、顺利、圆满地完成。
(一)加强考试招生工作领导,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担负起高校考试招生工作的领导责任,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规范实施。要进一步完善宣传、公安、监察、保密、无线电、工商等相关部门的联动机制,建立、完善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机制,严格执行招考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通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确保今年我省招生考试工作平稳顺利地进行。
(二)加强安全保密防范,确保考试绝对安全。健全和完善各项安全保密制度和考试管理制度,强化制度落实和检查,切实加强试卷的安全保密工作,在命题、试卷印制及运输、试卷保管、评卷、录取等各个环节要加强检查和监督,对可能或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要强化工作责任和措施,落实应急预案,快速、妥善处置突发事件,确保绝对安全。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招办,要把高考安全作为“一把手”工程,把试题试卷安全和考试安全作为工作重点,主要负责同志要负总责、亲自抓。
(三)加强考风考纪建设,确保考试公平公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维护高校招生考试工作的权威性、公正性、严肃性出发,要切实提高高校招生考试考务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要结合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充分运用现代化管理手段,重点打击利用通讯工具作弊、替考和群体性舞弊等违规行为;要加大考试环境的综合整治力度,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思想,强化监考教师队伍建设,坚持标本兼治、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严厉打击考试舞弊歪风和考场腐败行为,确保考试公平公正。
(四)规范招生考试行为,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进一步完善公开透明的招生工作体系,全面推进“阳光工程”的制度化、系统化、常态化,把“阳光工程”的精神、要求和内涵切实融入到高校的招生管理之中。要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六公开”、“六不准”的规定,依法治招,严禁虚假招生宣传和违规录取考生,规范收费行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高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有序地进行。
(五)不断强化服务理念,办人民满意的高考。各级招生部门要认真贯彻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坚持“一切为了考生,为了一切考生”的工作目标,主动加强正面宣传,强化正面引导,适时开展预警提示或案例宣传,提醒考生和家长防范中介欺诈,坚持信息公开,切实维护考生的正当权益,加强对考生的指导和服务,努力办好让人民满意的高校招生考试工作。
本实施意见由江苏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附件:2012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文化统一考试江苏省考试时间安排表
附件:
2012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文化统一考试
江苏省考试时间安排表
日期
科目
时间
|
6月7日
|
6月8日
|
6月9日
|
上午
|
语文
9:00—11:30
(文科考生考试时间
另增加30分钟)
|
|
物理、历史
9:00—10:40
(两门选测科目同时开考)
|
下午
|
数学
15:00—17:00
(理科考生考试时间
另增加30分钟)
|
外语
15:00—17:00
|
化学、生物
政治、地理
15:00—16:40
(四门选测科目同时开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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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红亮关键字:江苏省,招生工作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