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3-22来源/作者: 贵州省招生考试原 整理:51美术高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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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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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评卷工作高考评卷工作在省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下进行。贵州师范大学评卷基地具体承担评卷工作。评卷工作实行责任制管理,各学科正、副组长实行聘任制。

  参加评卷工作的教师和工作人员必须政治思想好、作风正派、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身体健康,无子女和直系亲属参加当年高考。评卷教师由省招生委员会统一颁发评卷教师证书。

  各学科实行网上评卷。各学科评卷组要严格按照教育部考试中心制定的评分参考制定评分执行细则,认真培训评卷教师,开展试评工作。要坚持“一把尺子量到底冶,公平、客观地评定考生成绩。要严格执行网上评卷工作程序,认真做好评卷复查工作,确保评卷过程的安全和评卷结果准确。考生的高考成绩由招生考试部门按程序通知考生本人。

  评卷教师和参加评卷工作的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评卷工作人员守则》和网上评卷工作纪律。

  贵州师范大学评卷基地要加强评卷设施和网络安全建设,省招生考试院要加强网上评卷各个环节的组织管理,确保评卷信息安全和评卷工作顺利实施。

  高考评卷工作文件,另文下发。

  九、政策照顾按照教育部等五部委关于调整部分高考加分项目和进一步加强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经教育部批准,我省调整了部分高考加分项目,今年录取新生政策性照顾项目和分值规定如下:(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经审查公示后,可享受加分政策照顾。

  1.2011年12月31日前,在普通高中阶段被评为省级优秀学生的,总分加20分;2012年1月1日以后,在普通高中阶段被评为省级优秀学生的,不再享受加分政策照顾。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总分加20分。

  3.2011年12月31日前,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者,总分加20分;2012年1月1日以后,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者,不再享受加分政策照顾。

  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总分加20分。

  5.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总分加20分。

  6.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获前六名的,总分加20分。

  7.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获前六名的,总分加20分。

  8.2011年12月31日前,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全国性体育比赛集体项目获前六名的,总分加20分;2012年1月1日以后,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全国性体育比赛集体项目获前六名的,不再享受加分政策照顾。

  (二)2011年12月31日前,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通过省招生委员会组织测试并认定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的毕业考生,总分加10分;2012年1月1日以后,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田径、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武术、游泳和羽毛球等八个项目之一的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通过省招生委员会组织测试并认定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的毕业考生,总分加10分,获其他项目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的不再享受加分政策照顾。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经审查公示后,可享受加分政策照顾。录取时,符合投档条件的,向高校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贵阳市(三县一市除外)、遵义市红花岗区、遵义市汇川区、安顺市西秀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总分加10分;其他县(市、区、特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总分加20分。

  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总分加10分。

  3.烈士子女,总分加10分。

  4.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总分加10分;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总分加20分。

  (四)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经审查公示后,可享受省内高校加分政策照顾。录取时,符合所报考省内高校投档条件的,向高校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2011年12月31日前,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省赛区一等奖者,总分加20分;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2012年1月1日以后,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省赛区一等奖者,不再享受加分政策照顾。

  2.在我省农村连续居住五年以上,具有农村户籍的独生子女户女孩考生和二女结扎户女孩考生,总分加10分。

  3.侨眷考生,总分加10分。

  (五)对在我省三个自治州所属各县(市)及少数民族自治县和贫困县连续工作或任教十五年以上的汉族干部、公办中小学教师和卫生技术人员,其子女高中阶段在上述地区就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出具证明,经审查公示后,考生报考第二批本科省内高校,总分低于第二批本科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10分以内的,且所报考的省内高校投档线为第二批本科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可向该省内高校提供该生档案,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凡已调离上述地区或其子女高中阶段未在上述地区就读的,均不得享受此项政策照顾。

  (六)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经审查公示后,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2.高中阶段获地级表彰的三好生和优秀学生干部。

  3.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七)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或降低分数投档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且分值不得超过20分。

  (八)报考体育、艺术类的考生,除享受少数民族政策照顾外,不享受其他政策照顾。

  十、录取新生工作录取新生工作,在省招生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由省招生考试院具体组织实施。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冶的录取体制。录取工作时间为7月上旬至8月中旬。

  录取工作分批次进行。

  (一)文、理科类录取批次为:1.提前批本科高校(为公安、军队、国防生、航海、免费师范生、免费医学定向生、国家扶贫定向招生及其他有关高校);2.第一批本科高校(为“211冶高校及部分其他本科高校);3.第二批本科高校(为省内外本科高校);4.第三批本科高校(主要为独立学院和民办本科高校);5.提前批高职(专科)学校(为公安、航海、民用航空等专科层次学校);6.高职(专科)学校(为省内外专科层次学校)。

  (二)体育、艺术类录取批次为:1.第一批本科高校;2.第二批本科高校;3.第三批本科高校;4.高职(专科)学校。

  文、理科类高考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划定,第一批本科高校原则上按多于该批招生计划总数的20%以内划定;第二批本科高校原则上按多于该批招生计划总数的10%以内划定;第三批本科高校和高职(专科)学校将根据考生志愿和成绩及招生计划总数,结合我省生源实际划定。各批次投档控制分数线报省招生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各高校要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要成立由学校领导和各有关部门组成的网上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在录取中,要认真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公平公正选拔新生的原则和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制定的招生录取工作政策、规定;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下达的招生计划,任何高校未经省招生委员会批准,不得擅自更改和撤除招生计划。高校要认真履行招生章程中对社会的承诺,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省招生考试院要监督高校执行招生政策、完成招生计划,纠正违背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今年继续在文、理科类第一批本科高校、第二批本科高校实行平行志愿。平行志愿实行一次性投档的办法,投档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冶原则,投档是按考生总分从高到低排序,再按排序对考生所填报的平行志愿依次检索,对符合条件的考生则向高校投放档案。

  平行志愿投档比例根据招生计划数和模拟投档生源分布情况商高校确定,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5%左右。

  实行平行志愿的第一批本科高校、第二批本科高校总分相同考生排序为:当考生总分相同时,按考生语文、数学、外语三科成绩合计分从高到低排序,若遇相同分数,再按考生文(理)综合成绩从高到低进行排序,若按以上方法仍遇相同分数,则按语文、数学单科成绩顺序进行排序,即先看语文,若分数相同,则再看数学。

  省招生考试院按照教育部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录取工作规则。提前批次录取高校要体现学校对考生专业培养的特殊要求;第一批本科高校和第二批本科高校均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的办法;第三批本科高校和高职(专科)学校实行按志愿顺序投档录取新生,为保证招生计划的完成,可适当扩大投档比例,高校要按时完成阅档、退档、审核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

  实行平行志愿的第一批本科高校、第二批本科高校考生政策性照顾的处理办法为:享受省内外高校政策照顾的考生,报考省内外高校投档时,政策性加分计入高考总分和考生排序;仅享受省内高校政策照顾的考生,报考省内高校投档时,政策性加分计入高考总分,不计入考生排序,报考省外高校投档时不计入高考总分,也不计入考生排序;可享受省内高校政策照顾的政策性降分投档的考生,总分低于第二批本科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10分以内的,且所报考的省内高校投档线为第二批本科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可向该省内高校提供该生档案,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其所降投档分数不计入高考总分和考生排序。

  贵州大学农科类专业,若生源不足,可对一本线下填有该校农科类专业志愿的考生适当降分投档。

  符合体检标准、成绩达到要求的残疾考生,由省招生考试院按照考生成绩和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投档,高校不得仅因残疾而拒绝录取。

  各高校录取新生结束后,省招生考试院将依据各高校录取考生数据库打印录取考生名册,对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录取的考生,还需打印《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加盖省招生考试院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有关高校正式录取的依据。

  录取工作规则另文下发。

  十一、少数民族预科班和民族班招生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民也2005页5号)规定,少数民族预科班及民族班只能招收少数民族考生。全省少数民族考生均可报考少数民族预科班和民族班,非少数民族考生不得报考少数民族预科班和民族班。少数民族预科班和民族班投档录取时,若生源不足,可按教育部规定的降分幅度,根据考生志愿和招生计划,从高分到低分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

  十二、定向招生定向招生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一)招收定向生与同批非定向生执行同一批次录取分数标准。若生源不足,完不成招生计划,可以根据缺额和生源情况适当降分。

  (二)报考免费定向师范生的考生,填报志愿前须与考生所在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定向协议,投档是按照考生填报志愿和所签定向协议,从高分到低分投档;考生录取后,须与录取高校签订定向协议。

  (三)报考免费医学定向生考生,录取后须与招生高校和定向县级卫生部门签订定向就业协议。

  十三、特殊类型招生(一)自主招生经教育部批准实行自主招生的院校,要按规定的程序开展招生工作。

  (二)香港、澳门高校招生报考香港中文大学、香港城市大学的考生须参加全国统一招生考试,录取时,安排在文、理科类提前批本科录取。香港地区其他十所高校、澳门地区五所高校均实行自主招生,我省考生均可按学校要求自主选择报考。

  (三)保送生、中职推优招生招收保送生工作,要认真按照教育部招生工作规定进行。各相关高校、中学,必须严格按招收保送生的条件和招生程序,做好保送生招生工作。

  中等职业学校继续实行推荐优秀应届毕业生进入省内高职(专科)学校学习的办法。

  各高校在我省录取的保送生必须按规定进行公示,并于4月30日前,将有关保送生材料报送省招生考试院办理保送生审批手续。已录取的保送生不再参加高考录取。

  (四)单独招生贵州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和铜仁职业技术学院继续试行学校单独考试、单独招生改革试点。

  按照教育部要求,贵州师范大学继续招收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考生。

  单独招生学校要在省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下,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工作方案,精心实施,规范管理。录取情况须于5月30日前报省招生考试院审批。

  (五)中职单报高职招生中等职业学校应往届毕业生可参加由省招生委员会统一命题、统一组织考试的“中职单报高职冶考试。“中职单报高职冶考试时间和普通高考同步进行,录取时实行单独划线。

  (六)取得自主招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资格的考生,须于6月25日提前在网上填报志愿。投档录取在第一批本科高校录取前进行。

  十四、信息公布、公开、公示(一)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招生办、有关高校、中学要按照有关要求,公布公开公示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招生计划、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等招生考试信息。

  (二)各高校招生来源计划、招生章程和取得保送生资格学生、体育艺术特长生及其他特殊类型招生资格的考生名单,均要在教育部“阳光高考冶平台公布、公示。

  (三)省招生考试院负责公布本省招生政策、计划、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考生统考成绩和录取结果的查询办法、各录取批次控制分数线、填报志愿和录取时间安排、各录取批次高校未完成的招生计划;本省享受政策照顾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以及取得推荐资格的考生名单。

  (四)各县级招生办和中学分别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地区、本校享受政策照顾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以及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等名单。

  (五)各高校要在其网站上公布本校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录取结果、查询办法;公示取得本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的考生名单。

  (六)省招生考试院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县级招生办和中学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天,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

  (七)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招生办、招生监察办、有关高校要公布举报信箱、举报电话。

  十五、新生入学复查和学籍电子注册按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规定,批准录取的新生,要在高校规定的时间内,凭录取通知书办理入学手续。

  新生入学一月内,高校招生部门要对所录取的新生进行全面认真复查,核对录取新生电子档案,特别要认真核对新生相片、姓名、身份证号等重要信息,凡有误差和不符的,要及时查明原因,并及时纠正。新生信息复查情况要于本年底及时报省招生考试院修定。

  各高校要按学籍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办理新生学籍电子注

  册,认真清理和登记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凡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不再办理学籍电子注册。省招生考试院将根据各高校所报名单(光盘),统一建立“自行放弃入学资格考生数据库冶,报教育部备案。

  十六、违规行为的处理各级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招生办、招生监察办要进一步加强高考组织实施工作,认真开展考生诚信教育,有效防范和严厉打击群体性舞弊行为和非法招生活动,严肃考风考纪,维护考试公平,确保招生考试安全。

  对考生在高考中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省招生监察办和相关高校要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进行处理。

  对招生考试工作人员在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党纪政纪处分;其他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严重违背招生诚信、破坏招生考试秩序的高校或高级中等教育学校,由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相关规章和规定作出处理;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负责人要追究其领导责任,并予以通报。

  招生考试工作政策性强,各级招生委员会、各高校、有关中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办要认真执行本规定。

  本规定解释权在省招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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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红亮关键字:贵州省,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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