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2-02来源/作者: 海南省考试局 整理:51美术高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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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2012年专科(高职)升本科招生考试考生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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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海南省专科(高职)升本科招生考试考生守则

  (1)考生必须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2)考生应在开考前30分钟到达考点,凭《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件进入考场,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不带居民身份证件或准考证者不得入场考试。

  (3)考生入场,除2B铅笔、书写蓝(黑)字迹的钢笔、圆珠笔或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擦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严禁携带各种无线通讯工具(如寻呼机、移动电话及其他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

  (4)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放在桌子右上角以便核验。考生领到各科试卷和答题卡(英语科目、旅游学概论科目、中国旅游地理科目、管理学基础科目、专业基础英语科目)后,答题前应在指定位置如实准确地填写姓名和准考证号,以及在试卷上填写准考证末两位号码,有答题卡的科目应在答题卡上填涂准考证号的信息点。凡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的答卷、答题卡无效。

  (5)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

  (6)开考十五分钟后不准入场,考试结束前30分钟方可交卷出场,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7)在答卷规定的地方答题,在密封线内答题无效。不准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准在答卷、上做任何标记。

  (8)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不准将试卷、答卷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9)遇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10)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将试卷和草稿纸整理好放在桌面上,坐待监考员收齐考场内所有考生的答卷以后,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离开考场,不准在考场逗留。

  (11)考生如有违纪、作弊行为的,考试工作人员将进行登记,并要求考生现场签名,考试管理部门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2012年海南省高职(专科)升本科招生考试

  特别提示

  一、禁止考生携带《考场规则》规定以外的物品(如手机、挎包、书籍等)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违者视为考试违规,将按教育部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予以处理。

  二、如果考生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了考点,必须放置在考场外的物品放置处。考点和考场只提供物品放置处,不承担物品的保管和遗失赔偿责任。为防止个人物品遗失,希望考生不要将规定以外的物品携带进考点参加考试。

  三、按照本次考试管理规定要求,考生进入考场时,监考员将使用手柄式金属探测器对考生进行安检。考生应主动向监考员出示所携带的金属物品,并接受监考员使用手柄式金属探测器进行的安全检查。考生如果携带含有金属成份的物品(特别是手机等通讯工具) 接受检查,探测器将自动报警,考生必须对报警部位作出解释并出示相关金属物品。监考员有权阻止不配合检查或者携带规定以外物品的考生进入考场。希望考生加强自律,配合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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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黄治鹏关键字:海南省,专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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